中超第七轮,浙江主场迎战天津金门虎。比赛第60分钟,黄家辉从背后铲倒了李提祥。在查看VAR后,主裁判最终直接红牌。最终,天津金队损失了一名球员。门湖队2-3不敌浙江队。
本场比赛的主裁是李海欣,他已经连续执法了两轮。上一轮,上海申花和北京国安表现非常出色。这个游戏还是很不错的。如果保持这样的执法水平,他绝对会成为本赛季的金哨子。有利的竞争者。当然,在细节方面,李海欣还可以做得更好。
第60分钟,黄家辉从后面铲倒李提翔,李海欣两次占据优势。随后主裁终止了比赛并向黄家辉出示了黄牌。随后,VAR介入后,李海欣亲自审核,将判定改为红牌,并直接处罚了黄佳慧。订单出现。有些人不明白。裁判占了优势,难道不应该受到“降级”的处罚吗?
现在我们来说说掌握了红黄牌之后的情况。
有利条款是指裁判员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,适用并掌握对某种犯规或违规行为是否判罚的执行标准,以避免做出有利于犯规行为的判罚。团队。当被犯规的球队有希望进攻或进球的机会时,例如控球球员被犯规,但该球员或队友没有失去控球权,仍然可以继续比赛并构成一个有希望的进攻或得分机会。当球有得分机会时,裁判员应抓住机会,让比赛继续进行。用好“有利”条款必须建立在裁判对规则的准确理解、动作识别和良好的比赛阅读基础上。它是裁判员综合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的重要标志。规则中“有利”的规定如下:
“如果裁判员在出现可警告或罚令出场的犯规时,没有停止比赛而掌握有利,则必须在随后比赛停止时执行该警告/罚令出场。但如果该违规行为属于破坏对方明显进球得分机会的情形,这种情况下,则以非体育行为警告相关队员;但如果该违规行为属于干扰或阻止了有希望的进攻,则不警告违规队员。”
“在出现严重犯规、暴力行为或可被第二次警告的犯规时不应掌握有利,除非有明显的进球机会。裁判员必须在随后比赛停止时将相关队员罚令出场,但如果该队员触球或与对方队员争抢或干扰对方队员,裁判员则停止比赛,将该队员罚令出场,并以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,除非该队员出现了更严重的违规。”
简单概括就是:“有利”条款的掌握和运用并不意味着裁判纵容球员的犯规行为。裁判员利用并掌握优势后,应严格按照规则的规定,对属于纪律处罚的犯规行为在比赛停止时进行处罚。对于因“破坏明显进球机会”而应被驳回的犯规,如果该犯规只是大意犯规,裁判员发现有利条件后,可以按不道德行为判罚并对相关球员进行警告。
因此,在裁判占据优势的情况下进行“降级”处罚的前提是该球员的犯规只是一次马虎犯规。如果马虎犯规破坏了明显的得分机会,裁判就会占据优势。然后,当比赛停止时,裁判会对不道德的行为发出警告。这意味着破坏得分机会的红牌将因不道德行为而“降级”为黄牌。对于鲁莽的犯规行为,不存在所谓的降级处罚。
此外,规则还明确规定,裁判不得利用严重犯规、暴力行为和警告二次犯规,并在比赛停止时将相关球员罚下场,除非有明显得分机会。
在这种情况下,裁判两次占据优势。虽然这是一个很好的进攻机会,但并不是一个明显的得分机会。不过,裁判叫停比赛后,却出示了黄牌警告。起初,他认为犯规太严重了。这还不算严重犯规。慢镜头回放后发现,黄家辉从后面踢了李提翔的小腿,属于严重犯规。 VAR介入正确。裁判复核后,纠正了红牌的决定。
正如我们之前所说,本场比赛李海欣的表现非常出色,但有些细节还可以做得更好。
比如当浙江队比分扳平比分时,天津津门虎从中圈开球。这时,双方球员都提前进入了对方半场。说实话,这对比赛来说没有任何影响。我们可能有点挑剔,但作为高水平裁判应该力求更加完美。之所以这么说,是因为李海欣不太注重这个细节。浙江队反超后比分,天津队开球。我们了解到,天津队想提前开球,争取扳平比分比分,但对方还在中圈,李海欣吹响了开球的哨子。还是希望裁判能处理好细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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